尤金郎
- 尤金郎 男 1943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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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陸戰隊第2師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尤金郎(1943-),臺灣彰化人。
依(56)淞法元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陸戰隊第二師司令部岸勤營第一連上兵,因不滿現實環境,乃於駐地左營勝利營房之廁所中間坑位之木板上,用藍色鋼筆書寫「臺灣是人民公社,大家不知苦到那位,所以眼睛要打開,但是個人顯個人地位,自題三大字,毛澤東好!」之有利於叛徒宣傳文字,案經該管發覺展開調查,其畏罪自駐地乘隙潛逃、匿居,以做工維生。1967年2月8日被羈押。1967年經海軍陸戰隊第二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971年2月7日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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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陸戰隊第二師司令部岸勤營第一連上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淞法元字第0048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3年6月;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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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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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