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熾揚

古熾揚(1935-),廣東五華人。 依(46)律德裁字第1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空軍軍官學校學生,其在大陸匪區五華縣立三江中學初中三年級肄業時,曾受共匪誘迫,閱讀《馬克思主義》、《新民主主義》、《二萬五千里長征記》等宣揚共匪理論之書籍,參加學校小組討論,時事座談,批評檢討等集會,並受派擔任民眾識字、唱歌等社教工作等情。1957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9月10日交付感化。1958年12月16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49年間,在大陸匪區受匪誘迫,閱讀宣揚匪黨理論書籍,參加學校小組討論,以及於1951年間對校內同學妄加「君不君、臣不臣」之譏評,言行乖謬,不無受匪毒化薰染之處,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軍官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律德裁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古熾揚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1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