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金龍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特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身為公務員事變時屠殺外省同胞;青年隊(即治安隊)隊長為接收警察局武器之實行者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徒刑1年6個月執行徒刑約7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