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愛群

曾愛群(1924-),廣東揭陽人。 依(47)審聲字第2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三條國民學校教員,其於廣東揭陽縣後坪小學校任教時,曾受何紹寬之影響為匪宣傳,並摘錄何君「新教育形勢」之講詞一份,密攜帶來臺。又於居住新竹市北門國民學校時,曾閱讀《人間》及《散文詩》等左傾書籍。1957年12月15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5月3日交付感化。1960年12月30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學校任教時曾受何紹寬之影響,為匪宣傳,及閱讀《人間》、《散文書》等左傾書籍,其思想傾匪,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7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