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循標
- 曾循標 男 1927年出生 貴州省 黔西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循標(1927-),貴州黔西人。
依(45)兵家裁字第84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前第七軍砲指中尉修護官,其思想消極,平素不滿政府措施,時常憤懣濫加批評。195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3月1日交付感化。1960年3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有交付感化必要,係以其思想動搖,不滿政府時加批評為由,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5)兵家裁字第84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前第七軍砲指中尉修護官,其思想消極,平素不滿政府措施,時常憤懣濫加批評。195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3月1日交付感化。1960年3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有交付感化必要,係以其思想動搖,不滿政府時加批評為由,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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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前第7軍砲指揮部中尉修護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兵家裁字第84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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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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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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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