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清木

曾清木(1919-1982),臺灣南投人。 依(41)安潔字第143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收留劉占顯、劉占睿、張炳煌在其家匿居,並為劉占顯之交通等情。1951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10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係以其曾留宿劉占顯、劉占睿、張炳煌,且經檢舉人證明劉君等3人為叛徒為據。惟原判決並未敘明檢舉人如何知悉其對劉占顯等3人有叛徒之認識,況其與張炳煌有表親關係,留宿2、3次並不違常情,因此難認其主觀上有包庇叛徒之認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432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