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政男
- 曾政男 男 1943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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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政男(1943-1998),臺灣臺東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嘉蘭國民學校之總統肖像右側,用番刀刻劃「不行要殺了」五字,在左側刻劃「要殺了」三字。1959年11月29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3年5月28日刑期結束,5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其在總統宵像右側用番刀刻劃「不行要殺了」5字,在左側刻劃「要殺了」3字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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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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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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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