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政男

曾政男(1943-1998),臺灣臺東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嘉蘭國民學校之總統肖像右側,用番刀刻劃「不行要殺了」五字,在左側刻劃「要殺了」三字。1959年11月29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3年5月28日刑期結束,5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其在總統宵像右側用番刀刻劃「不行要殺了」5字,在左側刻劃「要殺了」3字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