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華 (曾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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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華 (曾阿華) 1915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華(1915-1995),臺灣桃園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5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呂喬木之外甥並曾收留林元枝等人藏匿其家中等情,未將情報告治安機關。1952年9月11日被羈押。其雖否認明知林元枝、吳敦仁、彭坤德、呂喬木等為叛徒,惟空言無據。其認在林元枝等潛匿於其家中時異常畏懼,曾勸告林元枝等向政府自首,業經林元枝等一致供證明確。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依國防部令核准免予沒收財產。1962年9月1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並無藏匿匪徒之犯意,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554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