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來成
- 曾來成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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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來成(1923-),臺灣彰化人。
依(46)審更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理髮,其以陳金木、陳正德、陳鐘波及「臺灣解放軍先鋒隊」、「臺灣青年援救會」等名義,分函陳春金、陳湧波與省議員陳和錦、立法院副院長黃國書等,內容自稱曾由日本前往大陸啣朱毛匪幫命來臺工作,宣揚匪幫政治,附以「二二八事件再度爆發」、「告當兵的青年書」傳單,請各收件人照繕輾轉相遞,以一傳十傳百之方法,唆使臺灣青年反抗政府不當兵,已服役者陣前起義,並約定登報聲明遺失,作為互相聯絡方法等情。1956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郵寄投發反動函件觸犯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罪,係以其之自白及獲案之函件為據,惟查其之行為應係發表不滿政府之言論,且原判決亦查無其參加匪黨或受匪命潛臺為匪工作之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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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理髮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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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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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