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冲 (曾金龍、曾勁龍)

曾冲(1925-),江蘇泰興人。 依(51)警審特字第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安樂國民學校教員,其在江蘇泰興第一臨時師範學校肄業時,經張瑞珠、呂永壽介紹參加匪幫組織「青抗團」,後共匪二度竊據泰興,其隨該縣保安隊、自衛隊撤至武進,充任國軍五十一軍暫編第四師第二團直屬連上尉指導員。1961年11月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11月1日刑期結束,11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印文燦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印文燦等證人亦未能證明其為匪,而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安樂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