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再生

曾再生(1926-1963),福建惠安人。 依(40)則判字第5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航勝輪水手頭,其與詹振華等為航勝輪船員,該輪由廣州裝載汽車零件等物企圖運往廈門,駛抵廈門海峽時,被我軍一一二號砲艦發現截獲等情。1952年3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4月21日交付感化。1955年4月5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曾再生陷匪有年,思想不無問題,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航勝輪水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50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8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