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光亞
- 曾光亞 男 1919年出生 湖南省 益陽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光亞(1919-),湖南益陽人。
依國防部情報局1955年11月25日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研究所同中校研究員,其曾閱讀《青年戰士報》及《聯合報》後,發表荒謬言論,竭盡汙衊元首、詆譭政府之能事。195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3月13日交付感化。1959年3月7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以其閱讀《青年戰士報》及《聯合報》後,發表荒謬言論,並經證人華振樞等人結證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國防部情報局1955年11月25日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研究所同中校研究員,其曾閱讀《青年戰士報》及《聯合報》後,發表荒謬言論,竭盡汙衊元首、詆譭政府之能事。195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3月13日交付感化。1959年3月7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以其閱讀《青年戰士報》及《聯合報》後,發表荒謬言論,並經證人華振樞等人結證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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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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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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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