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蘊炫 (彭藴炫)

彭藴炫(1931-1985),臺灣新竹人。 依(47)綱約判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八九四三部隊下士三級文書士官派醫務室司藥士官,其就讀臺北成功高中時,因不滿現狀批評政府處理二二八事變不當,其同學姚清澤從而誘惑吸收其,經姚清澤介紹參加匪黨外圍組織「愛國青年會」。其又曾收留受政府通緝之匪徒黃弘毅、張雪筠在其藥局住宿,並接濟路費、維他命等情。1957年12月4日被羈押。1958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69年12月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及連續藏匿叛徒,係以其之自白、空軍總司令部之調查結果、張雪筠書寫「立功計劃」之內容及姚清澤書寫關於彭君資料之內容等皆相符合為據。惟(一)參加叛亂組織部分:原判決以其加入「愛國青年會」之行為,即認其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而對該「愛國青年會」之性質與目的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二)連續藏匿叛徒部分:原判決以其先後容留黃弘毅、張雪筠住宿2天,即認其連續藏匿叛徒確有實據,而對黃弘毅、張雪筠是否確為叛徒則未經調查證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8943部隊下士文書士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綱約判宋第3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