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銘昌

彭銘昌(1925-1997),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6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彭欽嗣之同鄉同學,彭欽嗣將《革命的人生觀》交與其閱讀,林初階與黃某同至其家住宿,林被捕後彭欽嗣乃命郭某至其家通知被捕情形。1951年7月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彭欽嗣、林初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6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