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瑞炎

彭瑞炎(1928-),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5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利局斗六工程處工程員,其與吳榮河、蘇榮生為同事,其等3人共同發起組織讀書會,先後閱讀《二條路觀察》、《新民主主義》、《解放日報》等書刊,並經蘇榮生勸誘,均加入匪之組織水利小組。1952年1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吳榮河等2人參加讀書會,並經同案被告蘇榮生勸誘加入匪之組織水利小組,僅依同案被告蘇榮生、林炳欽之供證為據。惟其與吳君等2人於審判中均否認參加朱毛匪幫,且原判決對判決書中所指之「讀書會」、「水利小組」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水利局斗六工程處工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