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貞清

彭貞清(1924-),貴州天柱人。

依(56)判字第1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七二○四有線電連中士,其受真理幼稚園負責人蘇雲之託,代為設計數學練習簿,乃就中山室存書「情報要則圖說」中選取圖案約二十種,將共匪海軍軍旗、艦首旗、商船旗等一併列入,洽由臺北市羅斯福路海燕印刷廠印製五百份交蘇雲分發學童使用。1967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0年11月27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有交付感化必要,係以其將匪軍旗幟圖樣印製於數學練習簿中,分發幼稚園學童使用,雖無為匪宣傳積極事實,難免影響軍中安全等為據。惟查匪軍旗幟圖樣並非軍事機密,在幼稚園學童眼中不具任何意義,且究如何影響軍中安全之情形,原判決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七二○四有線電連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判字第1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