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景元

丘景元(1952-),廣東梅縣人。 依(76)珠判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新加坡華僑,前後八次前往匪區勾聯。因得知國家安全部部長劉復之為其姻親叔公,乃經梅縣同鄉劉松純陪同至北平,由劉之子劉暢粦接見,之後再度潛赴北平與劉暢粦晤面,銜命在臺建立關係、潛伏伺機工作、向上階層發展、相機鼓煽國人至匪區探親、觀光、投資,返臺後積極從事情報蒐集、鼓煽他人至匪區投資、與匪通商等各項統戰工作。1986年9月5日被羈押。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為有期徒刑6年。198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減處有期徒刑4年。1989年11月14日假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其妻陳秀娥、證人李浩良等人之證詞、其與匪幹勾聯之信函及合照照片等物為據。惟有關蒐集在臺國軍將領資料部分,原判決並未載有任何事證,而所指與匪幹勾聯之信函,依原判決沒收物清冊所載,其內容均屬投資經商問題,此外其縱有鼓煽他人至匪區投資探親、與匪通商等情,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6年
    • 裁判書字號: (76)珠判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