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有財

  • 彭有財 1924年出生 臺灣省 新竹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彭有財(1924-),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26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劉興炎之誘惑參加「臺灣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先後受劉興炎及鄭香延領導,並接閱鄭君交付之反動書籍《新民主主義》、《馬克思主義》、《匪黨手冊》等情。1951年8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4年。1965年8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對「臺灣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26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