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既惠
- 單既惠 男 1933年出生 山東 煙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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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單既惠(1933-),山東煙台人。
依(43)審三字第1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學生,其涉嫌連續書寫「反╳抗美」、「消滅╳匪幫打倒帝國主義毛主席萬歲」等文字及匪歌兩首等情。1954年6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6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廁所書寫反動標語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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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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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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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