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龍英

傅龍英(1919-),浙江上虞人。 依(49)警審聲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婦女教養所導師,其當時與在匪「抗大」受訓之姊傅慧英等通信,並經傅慧英介紹認識「抗大」學生程森及重慶中共辦事處人員魯明,時常接近,因而思想受其影響。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1年9月21日交付感化。1964年9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應交付感化,係因其除閱讀《大眾哲學》等書刊外,並經常與段超人等匪黨分子集會,討論匪黨理論,且其曾對程惠華施以匪黨思想教育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婦女教養所導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101日,交付感化2年11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