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長恩

傅長恩(1917-),河南開封人。 依(44)嚴審字第04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裝甲兵旅通訊大隊上尉技士,其曾受侯文理邀約會晤閒話家常,由曾與侯君面敘二次,曾聽侯君謂「曹藝已靠攏,此次受曹命來臺為匪工作,並囑咐堅守崗位,保護公共物資,匪軍來時可說是曹藝的老幹部,即無關係」等語,暴露其匪諜身分,卻不予檢舉。1954年5月15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零肆參肆部隊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4月14日假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侯文理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侯文理審判外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侯文理為「匪諜」,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前裝甲兵旅通訊大隊上尉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嚴審字第4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