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麟

王麟(1931-),湖南長沙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藥販,其等人受陳永順邀集至陳杰家中密議成立地下組織,決定該會對外稱永順公司,推朱耀華為經理,並規定會員暗號及會費等事項。1960年2月2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1年6月4日脫逃。1965年4月29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雖認永順復興會為叛亂集團,但尚在推舉該會負責人、決定會員暗號及會費等籌備時期,其雖有參加開會之行為,但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樂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