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昌賢

傅昌賢(1930-1991),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79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館鄉農會幹事,其等與胡海基、詹俊英相好,並組織歌詠隊,胡海基及詹俊英等乘機向其灌輸匪幫思想,謂共產主義自由、平等、人人有職業、有飯吃,適合時代潮流,使能研究共產主義,預備將來實現。1952年7月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3年7月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胡海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原判決主文諭知其明知胡海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惟理由僅認定其懷疑胡海基等人為匪諜而已,主文與理由不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公館鄉農會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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