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敬德

陸敬德(1928-),江蘇宿遷人。 依(39)安潔字第19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工兵總隊第一六隊第一中隊第一分隊少尉分隊長,其父陸建唐歷任軍政要職,抗戰勝利後行醫漢口,漢口淪陷遭匪俘虜,經匪要洪仲陶、余鍾軍、武盡法等保釋等人保釋,誘其入臺策動軍隊叛變,並搜集軍事情報,遂領取旅費美鈔一百元,取道入臺,即將行蹤報告南京匪要,其父並將任務告知其,當時其正在空軍工兵隊服役,案經國防部保密局破獲。1950年5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1年3月22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父陸敬唐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憑陸敬唐在前保密局之自白,據以論科。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工兵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第一分隊少尉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94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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