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振明

陸振明(1922-),江蘇高郵人。 依(51)警審聲字第4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報差,其經伸鶴聲介紹充當時堡區政治工作隊,後參加小組檢討會二五減租大會,下鄉宣傳及響應匪黨號召,勸使同村萬某參加匪軍,由朱楠發給匪黨書籍,使其閱讀,並派葉德馨負責輔導教育,先後為匪工作1年3個月,之後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辦理反共自覺表白。1962年6月15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12月21日交付感化。1965年2月27日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為匪工作1年3個月,且於民國1962年辦理反共自覺表白,除表白曾充匪時堡鄉稅所稅務員,擔任稅收工作外,其餘充當匪時堡區政治工作隊等行為均予隱瞞,足認被告尚未澈底悔悟,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報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4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2月1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8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