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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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如森(1919-),廣東廉江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來台之前在廣東廉江原籍,曾參加李壽榮之游擊隊組織,又於匪軍竊據廉江後,為匪軍採辦菜蔬魚肉等物。1960年1月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其於參加匪幫李壽榮之游擊隊組織時,並不知所加入者為叛亂組織,且判決理由僅依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證據顯屬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