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鼎昌

陶鼎昌(1922-),江蘇無錫人。 依維坤判字第1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十大隊二機佐二級機務員,其與同大隊前機務長龔先蔭、機務員張克勤等相約在龔先蔭滬寓密商投匪計畫,決定先由龔先蔭前往匪區接洽等情。1949年4月26日被羈押。1949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預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0年3月6日奉准交由其直屬長官保釋返隊管教,代替殘刑之執行。1952年4月25日刑期結束,4月26日開釋。 其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6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預備意圖破壞國體, 竊據國土,係以另案被告張克勤、翁復初之供述為據。惟其堅決否認, 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10大隊2機佐2機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維坤判字第1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1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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