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韡顗

王韡顗(1921-),河南溫縣人。 依(54)警審聲字第3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礦工,其不滿現實,常於紙片塗寫攻訐政府,詆譏總統文字,且於致函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院長、毛澤東之信尾均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擁護共產黨建設新中國」及「中國共產黨萬歲」等反動口號。1965年9月20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6年2月18日交付感化。1969年4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所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之書函未為多數人所共見;,於紙片上塗寫攻訐政府等文字亦未對公眾發布,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