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啟沃

陶啟沃(1915-1981),江蘇吳縣人。 依(42)審聲字第18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財政部人事處科長,其於重慶陷匪前,未能隨政府撤離,迨匪軍到後,遂從匪命向原機關報到,受訓2月餘,研讀《新民主主義》、《人民民主專政》、《聯合政府》、《社會發展史》等課程,並每日召開小組討論會,而後轉往南京,又向匪社會服務處登記,因未派遣工作,遂託詞經商逃抵廣州,輾轉由香港來臺。1953年6月1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3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陶啟沃於重慶陷匪時不能見危授命,反而臨難背免,其信念不堅,思想動搖,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應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