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華

王耀華(1927-),河南人。 依(41)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學生,其與許華江、盧秀如等組織讀書會議,又改為方向社出版方向刊物為匪宣傳,攻擊政府等情。195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3年。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陰謀以犯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獲案之刊物為據。惟原判決對所指其抄錄匪黨書籍、出版方向報刊物等情,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且原判決對其所組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調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犯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