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鶴卿

陳鶴卿(1925-),福建林森人。 依(44)審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水利局宜蘭工程處辦事員,其先後在辦公室內哼唱匪歌,復在辦公室對同事吳某云「大陸淪陷時,曾接到家信說財產均被清算,可是我覺得很好,因為有錢應該大家用」等語。1955年3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2月12日交付感化。1958年12月17日開釋。 其於2001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收聽匪方廣播,哼唱匪歌,而言論又不無偏激,其思想顯有不正,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水利局宜蘭工程處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6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8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