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蘭生

陳蘭生(1927-),浙江永嘉人。 依(43)審三字第1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外匯貿易審議小組科員,其曾撰述不滿現實之文字,與匪職業學生合辦「五月之花」璧報抨擊政府,並受匪主使抄寫反動文稿,又曾閱讀左傾人物著譯之小說等情。1954年10月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7月16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大眾資本論》、《死魂靈》等左傾書籍,深受蠱惑,思想左傾,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外匯貿易審議小組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4月2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9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