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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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願(1915-1986),臺灣澎湖人。 依(46)審聲字第1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漁民,其原在湧漁號漁船充當船員,由高雄私運魚翅、扁魚蝦米等貨,前往香港又私運返臺,因船機損壞,在海上漂流,為匪幫俘虜拘禁,受匪教育學習達11個月,後由匪送往香港,並囑其返臺後應為匪宣傳。1956年12月9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5月21日交付感化。1960年7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為匪幫俘虜,受匪教育自我檢討與學習達11月之久,思想感染匪毒陷於左傾,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7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