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鎮堂

陳鎮堂(1930-1968),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79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義鄉公所文化幹事,其與胡海基及詹俊英友好,均嗜好音樂,曾組織歌詠隊,藉以進修樂理,又常聽胡海基、詹俊英向其灌輸匪幫思想及煽動參加匪組織未果。1952年1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3年7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胡海基、詹俊英等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於警察局及保安處偵查中之自白,以及自首分子胡海基於警察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胡海基等人之匪諜身分,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三義鄉公所文化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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