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錫憲

陳錫憲(1930-),浙江平陽人。 依(53)警審聲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民生實業公司新惠生輪駕駛兼舵工,其隨輪運貨駛往菲律賓,迨抵菲卸貨後登岸,前往印尼駐菲大使館請求政治庇護,協助送往匪竊據地區,投效共匪等情。1963年11月13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4月4日交付感化。1967年5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欲前往匪區,僅得認其思想傾匪,難認其為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民生實業公司新惠生輪駕駛實習生(兼舵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