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洲

  • 陳錦洲 1934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錦洲(1934-1981),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16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煙廠工人,其在臺北煙廠工人廁所壁板上先後書寫「歡迎蘇聯」、「打倒國民黨」、「你想國民黨祇存臺灣能勝利嗎」等標語。1951年1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5年7月1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為有其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扣案木板為據。惟其於廁所壁上書寫「歡迎蘇聯」、「打倒國民黨」、「你想國民黨祇存臺灣能勝利嗎」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煙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0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