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章

陳興章(1931-),臺灣新竹人。 依(43)法淨字第3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監察總隊第一測向臺准尉通訊員,其曾聽秦保尊向其告知曾為匪打過游擊及準備叛逃一事,竟徇情不報等情。1953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國防部軍法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6年12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秦保尊為匪諜而縱容,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監察總隊第1測向台准尉通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法淨字第32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縱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