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憲文

陳憲文(1950-),福建莆田人。 依(71)障裁字第2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富都旅行社業務員,其明知廖瑞霖等人意圖潛往匪區,仍為其等辦理出國手續,並陪同前往香港接洽安排進入匪區手續,在出國前曾向廖瑞霖發表「如今大陸來去自由,不留底案,自由開放」,復向廖武等人發表「大陸現在比較自由開放,來去自如,不留底案,像黃文桂就是一個例子」等利匪言論。1982年9月7日被羈押。198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5年12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曾發表「如今大陸來去自由,不留底案,自由開放」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富都旅行社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1年
    • 裁判書字號: (71)障裁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