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煌
- 陳輝煌 男 1925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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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輝煌(1925-1982),臺灣彰化人。
依(42)審聲字第38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林錦文具有深厚感情,林錦文匿居霧峰、白沙坑等地時,兩人時常往來。1952年2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8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與林錦文有深厚感情,思想受感染,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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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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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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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