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煌

陳輝煌(1925-1982),臺灣彰化人。 依(42)審聲字第38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林錦文具有深厚感情,林錦文匿居霧峰、白沙坑等地時,兩人時常往來。1952年2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8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與林錦文有深厚感情,思想受感染,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4年8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