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継祖 (王繼祖)
- 王継祖 (王繼祖) 男 1926年出生 山東 萊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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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總司令部、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繼祖(1926-),山東萊陽人。
依(44)德俞字第10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大庾軍艦帆纜一等兵,其前充山東省萊陽縣保衛團列兵,萊陽被匪竊據後,隨該團移防即墨,旋即至第十二師第一團充當士兵,其胞兄曾招令回家未果,之後乘該部將移防魯南時,潛回萊陽,先往匪方村政府登記,並受訓一月餘,曾多次參加共匪鬥爭集會,後於清算會,槍殺村民褚言增,因須參軍,乃逃至青島投入陸軍第五十軍一○七師三一九團,旋調三二○團充當列兵轉至海南島。1954年12月22日被羈押。1955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71條「殺人」判處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1975年經海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84年1月21日假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之證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辯稱在淪陷區係被迫接受匪訓,原判決未詳加查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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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大庚軍艦帆纜1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德內字第1097號;(44)德內字第577號;(64)減裁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4年羈押,1955年判處無期徒刑,數罪併罰,1984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2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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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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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