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輝

陳慶輝(1928-),臺灣屏東人。 依(55)警審裁字第1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機械公司機器廠裝配工,其因不滿現實,先後向該廠工人鍾茂林、魏吉傳等發表「自大陸政府來臺後,以統治者自居,貪汙腐敗,官吏橫行,欺壓臺灣人,我們要團結起來,實行臺灣獨立,打倒政府,改善我們工人的生活」等荒謬言論。1966年1月8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6年4月9日交付感化。1969年3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係以陳君先後發表「政府來臺後,貪污腐敗……要實行臺灣獨立……」等言論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機械公司機器廠裝配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裁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