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繼文

王繼文(1927-1992),湖南湘鄉人。 依(44)警靂判字第2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四四五二部隊九中隊上士文書士,其以共匪潛艇曾在岡山登陸,被發覺後轉赴新竹登陸,以及白崇禧、楊森同乘一車打獵,被政府派車撞倒等不實消息,向其同事李永安傳播。1954年7月17日被羈押。1955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空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僅以證人李永安之供述及部隊對其之考核資料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抗辯,且原判決認定其僅向李永安一人述說,並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為之,尚不足以動搖人心,此外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係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4452部隊9中隊上士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警霆判字第23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4年羈押,1955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0年11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