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坤

陳德坤(1923-),浙江平陽人。 依(44)審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警察,其於1940年曾參加叛亂組織,1941年秋在原籍自首。1954年8月1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免刑。1955年4月7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德坤參加叛亂組織,僅以陳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對於其參加叛亂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亦未予詳查敘明,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