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坤
- 陳德坤 男 1923年出生 浙江省 平陽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德坤(1923-),浙江平陽人。
依(44)審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警察,其於1940年曾參加叛亂組織,1941年秋在原籍自首。1954年8月1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免刑。1955年4月7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對於其參加叛亂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4)審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警察,其於1940年曾參加叛亂組織,1941年秋在原籍自首。1954年8月1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免刑。1955年4月7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對於其參加叛亂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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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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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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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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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