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墩鼻

陳墩鼻(1922-1960),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30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陳垗用之堂姪,該陳垗用為逃避緝捕,先後匿居陳墩鼻家及其父陳垗頂所有之防空洞內,嗣向國防部保密局自首,而後又槍擊該局看守人員,計死傷牟廷綱等9人後逃逸,仍至該防空洞內躲藏。1951年11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判處有期徒刑7年。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定陳墩鼻明知陳垗用為匪諜而縱容之,僅以其於刑警總隊調查時之自白及關係人陳阿寶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偵審中否認,並未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0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執行2年10月8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