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遠鴻

陳遠鴻(1924-),湖南新化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花蓮女中教員,其涉匪嫌案,經查尚無為匪情事,惟思想左傾,經簽准予以發交感訓二年。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0月經第3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