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遠海

陳遠海(1923-),臺灣臺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周添壽同在林福春及元和鐵工廠作工,常聞周添壽有傾匪言論,即知周添壽為思想犯,之後周添壽被徵撥聯勤總部通信兵第六團充一等兵,曾託其購買短波收音機,做收聽匪區消息之用,其拒未代辦。1958年9月5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0年9月4日刑期結束,9月29日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周添壽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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