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遠芬

  • 陳遠芬 1935年出生 1999年卒 廣東 陽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遠芬(1935-1999),廣東陽江人。 依(53)平裁字第10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幹訓所隊員,其於大陸陷匪後曾入廣東省公安幹部學校受訓,歷任廣東省公安廳邊防第二分局警衛班長、台山縣下川派出所副所長,武漢軍區內衛部隊排長,復接受匪轉業訓練後,又歷任廣東商業局採購股長、副科長、兩陽縣向洋公社管理員及大隊長等職,後被下放北山幹部農場生產,旋攜眷逃離匪區抵達澳門,經國防部情報局吸收調臺接受訓練,於受訓期間,迭次發表「反共抗俄前途危險,沒有辦法」,「中國政治腐敗,不及共匪的好」,「無國家一樣有飯吃,中國軍隊倒霉,不及共匪及其他國家的好」,「中國當大官的應該殺光不算,連他的子孫也要殺光才好」等言論。1963年8月17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4月18日解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68年3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3月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發表「反共抗俄前途危險,沒有辦法」、「中國政治腐敗,不及共匪的好」等言論,應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幹訊所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平裁字第010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