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川

陳福川(1921-),臺灣桃園人。 依(49)警審聲字第2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工礦警察大隊第二中隊警員,其巡邏臺灣菸酒公賣局臺北分局運輸股辦公室時,工人胡家樞曾詢問其是否參加總統就職大典遊行歡呼,其回應「亂叫我才不去參加,我要殺死他(指總統)」等語。1960年6月17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10月21日交付感化。1963年11月5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思想偏激,言論荒謬,有交付感化必要,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工礦警察大隊第二中隊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