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達明

陳達明(1932-1992),廣東清遠人。 依(55)審字第1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軍團五六工兵群五一八營勤務連中士保養士,其在駐地燕巢營區廁所內木門板上,書寫「臺灣要獨立反政府」文字一則。1966年經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2年11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曾於廁所內木門板上,書寫「臺灣要獨立反政府」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