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詩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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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朝(1919-),廣東潮安人。 依(43)審三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僑務委員會主計室主任,其在廣東潮安縣韓山師範學校就讀時,欲對抗日有所工作,乃受騙,化名何為參加匪幫組織,利用青年抗敵救國會為外圍組織參加工作,吸收李貽訓、許傳凱等人,又於參加饒平縣救護人員訓練班時,與劉維剛等共同吸收許慕玲、許聖詩、許任弘等加入匪幫等情。1953年11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11月17日刑期結束,11月18日開釋。 其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詩朝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陳君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劉大榎之供述為據,惟陳君係為從事抗日工作受騙加入匪幫,且當時27年正值國共合作期間,主觀上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僑務委員會主計室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